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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住房六统一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字号+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2019-11-08 17:04 我要评论( )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村住房六统一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农村住房六统一建设指导意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村住房六统一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19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农村住房六统一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县农村住房建设,保障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提高农村生活品质,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高品质打造钱江源“大花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开化县域总体规划》、《开化县土地利用总规划》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住房统一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建设的概念及范围

本指导意见中的统一建设是根据国土、规划部门确认的农房集聚建设点,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开展的建房行为;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跨行政区域集中安置点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实施。农村住房统一建设的集聚建设点不应少于20幢。

二、统一建设内容

(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农村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可以使用规划部门提供的农村建房图集进行深化设计,设计图纸必须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通过,且符合《开化县农村建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要求。

(二)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的农村住房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并登记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按建房需求进行统一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三)统一施工。统一建设的农村住房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匠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要求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匠)施工和监理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建筑工匠)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安全关,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统一监管。统一建设的农村住房工程开工后,实行挂牌告知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在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部工程施工时,应当到场进行服务和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建房户代表参与监督。发现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单位,并责令整改完成。

(五)统一验收。统一建设的农村住房按照验收标准及程序对施工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到工序施工。房屋竣工后建设方必须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工程承建各方参与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形成验收结论和评价,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立完善的资料台账。台账资料应包括申请材料、规划及用地批准文件、施工图纸、中标通知书或交易单、施工合同、保修合同、竣工验收记录等。工程资料台账完成归档后,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登记备案。

(六)统一办证。统一建设的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资料台账按要求完成归档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抽签或者竞价确位的方式确定建房户的房屋位置,再统一办理产权证,发放到建房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开化县农村住房统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适时研究完善农村住房统一建设项目支持政策,落实相关责任。

(二)强化服务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统一建设管理工作,按照高效便民原则,设立统一建设管理机构,保证建设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履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职责;乡镇应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统一建设报建窗口,专职负责报建业务;各行政村应配备农村建房协管员,做到“有人做事,有权管事”。

(三)加强要素保障。围绕农村住房统一建设目标,重点强化土地指标、金融借贷、财政扶持等要素保障,县财政对于农村住房统一建设的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每位建房户两万元的资金补助。

 

附件:开化县农村房屋六统一建设流程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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